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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决定

编辑日期:2024/2/29 17:07:17   作者:新闻中心   


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任命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和包河区人民法院的提请,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按姓名笔画为序)丁鸿飞、卫修涛、马兰兰(女)、王云(女)、王云(女)、王凤兰(女)、王李平(女)、王良松、王雨濛(女)、王国梅(女)、王美菊(女)、王盈(女)、王健、王婉婷(女)、王朝凤(女)、王新华、王德珍(女)、王蕾、牛敏(女)、文宏敏(女)、孔维金、石敏、叶可(女)、叶华(女)、过常君(女)、吕维海、朱广辉、朱玉松、朱礼国、朱庆明、朱国瑁、任岭艳(女)、刘元丰(女)、刘庆(女)、刘芳(女)、刘贤明、刘贤标、刘贤球、刘凯鹏、刘姝(女)、刘艳艳(女)、刘凌宗、刘善德、关阳芳(女)、许伟、许惠(女)、许德群(女)、孙黎明、杜立群(女)、李子茗(女)、李长影(女)、李丹丹(女)、李永萍(女)、李红艳(女)、李金凤(女)、李金凤(女)、李莉(女)、李梦妹(女)、李梦曌(女)、李维娜(女)、李蓉(女)、李瑾(女)、李蕊(女)、杨邦雄、杨松金、杨霞云(女)、吴永红(女)、吴晓龙、吴健民(女)、吴琼(女)、吴道文、沈雪峰、沈静、宋芳(女)、张小莉(女)、张立国、张国伟、张明(女)、张衍露、张健(女)、张越(女)、张蒙、张德梅(女)、陆再平、陆军、陆国红(女)、陆晓芸(女)、陈冲(女)、陈守兰(女)、陈俊(女)、林绪红、周宗斌、周宗群(女)、周盼攀(女)、周斌、郑世恩、郑圣华(女)、郑晶晶(女)、郑毅、郑燕(女)、胡正辉(女)、胡健、胡家广、胡清化(女)、胡德文、钟漫宣(女)、钮为保、闻萍(女)、姜方荣、姜昌云(女)、娄辉、宣圣辉、姚建、贺雄、班勇玲(女)、贾成武、贾贤敏、夏玉倩(女)、钱梅(女)、徐卫明、徐艳(女)、徐萧砚(女)、高袁(女)、郭俊杰、郭耀武、诸允静(女)、黄东霞(女)、黄业恒、黄庆、黄翠霞(女)、曹冬林(女)、曹明、龚建海、龚惠源、崔敏(女)、康姗姗(女)、章祥发、梁洪才、葛海芳(女)、葛继林、储流芳(女)、曾爱青(女)、谢程帆、詹龙、管世明(女)、管传文、熊伟娜(女)、暴燕霏(女)、潘铨宇等149名同志为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