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合肥市包河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曹宁代理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