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爱文辞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