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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1+6”政策体系(一)

编辑日期:2016/8/23   作者:包河区新闻中心   来源:区委部门 > 宣传部 > 包河区新闻中心   
    编者按:迈入“十三五”的新征程,我区紧紧围绕“三做四创”的主线,奋力打造“安徽新中心、品质首善区”,积极担当“全市创新转型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的使命责任。为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加快“调转促”步伐,我区特出台扶持产业发展“1+6”政策体系,即《包河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包河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包河区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包河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包河区促进金融发展若干政策》、《包河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本报自今日起刊登6项具体政策内容。

包河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扩大投资和发展新兴产业
    3.鼓励开展技术改造。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产业升级类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开工的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量子通信、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设备投资5%的投资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5.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产学研用结合。企业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取得研发成果(专利、新产品等),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推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工业设计。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推动企业质量建设。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
    10.鼓励两化融合建设。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推动智能制造及信息消费。对当年纳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2.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且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亿元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企业,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节能降耗
    15.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以及通过市级以上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大力推广光伏应用。若屋顶产权人提供屋顶资源,其装机规模超过1MW的,在享受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5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7.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对当年列入市淘汰计划并通过市级验收的落后产能项目,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对区内工业用户进行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9.鼓励发展工业总部经济。对新入驻我区的总部工业企业或仅在我区办公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工业企业,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20.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1.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部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在我区的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2.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工商税务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变更到我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二等奖的企业,执行市级奖补政策;对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25.本政策由区经促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7.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包河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扶持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3.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并与区科技局签署协议的机构,根据其年度工作业绩,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达到100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达到50件(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满足的,仅按最高额度享受一次。
    (3)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区内企业开展专利诉讼维权,具有典型意义且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外地新迁入落户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参照执行。
    5.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和人才引进。新迁入落户我区的上述机构参照执行。
    6.支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运行补助。该条款与省、市同一条款仅按最高补助金额享受一次。
    (2)由众创空间推荐,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或者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的入驻项目,经审核,给予获奖项目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获得投融资项目的融资额5%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于高校学生(含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到我区众创空间创业,经众创空间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
    7.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奖励创新团队15万元。
    8.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贷款。对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贷款额度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机构促成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落地的,按照成交额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我区转化落地的,按照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的金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区转化落地的,按照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的金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携带符合当年区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发展产业要求的科技成果在我区创业,经区政府认定后,按照其实际资金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引进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等机构,以及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我区企业引进转化国际领先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技术转让费等给予支持。
    10.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企业投保以下险种科技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
    12.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15.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16.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7.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发展。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立项并得到合肥市天使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有关政策精神予以配套。
    三、附则
    19.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