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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编辑日期:2015/11/27   作者:包河区新闻中心   来源:区委部门 > 宣传部 > 包河区新闻中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

    高见同志合肥市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燕同志合肥市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任命:

    张小鹏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孙烨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孟洋毅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吕华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然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黄怡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吴燕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许华友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代恒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赵昊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建淮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汉侠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邹晓琳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于忠凯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马玲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见、张妍珍、许庆华同志辞去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高见、张妍珍、许庆华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张妍珍、许庆华同志辞去

区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妍珍、许庆华辞去区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