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
高见同志合肥市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燕同志合肥市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任命:
张小鹏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孙烨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孟洋毅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吕华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李然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黄怡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吴燕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许华友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代恒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赵昊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王建淮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刘汉侠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邹晓琳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于忠凯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马玲同志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见、张妍珍、许庆华同志辞去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高见、张妍珍、许庆华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关于接受张妍珍、许庆华同志辞去
区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妍珍、许庆华辞去区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