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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家武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编辑日期:2020/5/29 10:07:24   作者:新闻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家武同志辞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接受辞职事项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