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振羽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