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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政策规定之廉洁征兵政策

编辑日期:2019/7/26 9:06:54   作者:新闻中心   

廉洁征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纯洁部队风气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征兵任务完成的重要保障,要紧紧扭住征兵工作关键环节和易发问题风险点,始终保持廉洁征兵的强劲态势,为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征兵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上一级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二、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挠合格青年入伍。

三、不准填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论。

四、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五、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

六、不准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

七、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等。

八、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

九、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纠违规违纪问题。

十、不准换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