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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宣判

编辑日期:2019/1/18 10:06:54   作者:新闻中心   

因向污水井偷排高浓度餐厨废液,2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分获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一年),涉案公司以污染环境罪被处罚金2万元。日前,这起案件在区人民法院宣判,这也是我区首例以污染环境罪罪名宣判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7年3月,区环保局调查发现,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合肥非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份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将非凡公司餐厨污水外运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3月1日夜间至3月2日凌晨,易美优公司共外运7车次的废液出厂,由该公司会计负责带路并指定倾倒点,出厂后分别倾倒至包河区大连路、山东路上的两处污水井,倾倒总量为92.44吨。

倾倒在大连路的餐厨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排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倾倒在山东路的餐厨污水通过管网直排外环境,造成土壤和水体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易美优公司及作为主管和责任人员的被告人贾某某、胡某某违反防治环境污染法律法规,严重不负责任,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某、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单位也构成自首,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已经处理并赔偿,故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单位易美优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某、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合肥市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案件判决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叶玉庭 祁东 丁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