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潘孝峰同志辞去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